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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印发修订后的《淮北市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安〔2023〕5号
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7月1日
淮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结果导向,严格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 树牢安全理念。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落地见效。
2. 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3. 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5. 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抓实各类专项整治和集中治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6. 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规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7. 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二)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 树牢安全理念。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落地见效。
2. 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3. 加强安全预防。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4. 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5. 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事故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
6. 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先进、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等次划分
按不超过5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确定先进等次;
得分在90分及以上未获得先进等次的以及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良好等次;
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等次划分
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先进等次;
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良好等次;
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强化结果导向,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考核标准
1. 发生多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安委会约谈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 发生较大事故的,或发生多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约谈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 一般事故多发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或事故抢险救援不科学导致伤亡扩大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不得评为先进等次。
4. 提高较大事故考核权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较大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负主要责任的),累计扣分,发生1起扣2分,发生2起扣5分,发生3起扣9分,依此类推,每多发生1起比上一起多扣1分。跨地区的道路运输事故,按照调查认定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发生由省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的,按照较大事故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5. 严格控制一般事故。各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每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省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或发生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较大事故标准扣分。
(二)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标准
1. 行业领域发生多起较大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安委会约谈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 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等次。
3.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发生1起扣2分。事故责任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调查认定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中旬,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市委综合考核、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等。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