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应急管理局-4188云顶集团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1:44 字号:

淮减救〔20225

 

濉溪县、各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淮北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淮北市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2114日   


淮北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和

社会响应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霜冻、高温、低温、冰冻、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建设,建立广覆盖、全天候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一般采用固定格式播出。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第七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第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发布、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同时加强与各同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气象部门要不断完善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传媒、通信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实现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新媒体等发布手段与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滚动字幕、网页信息、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城镇要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利用大喇叭、鸣锣吹哨等手段及时向村民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

第三章 部门联动规定

第十二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受影响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措施,进行工作部署;

3)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地区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

11)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12)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

第十三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值班力量,及时掌握灾害发展情况,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市气象局:适时启动应急观测,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防范建议。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防范重大气象灾害带来的安全隐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督导主管行业中的重点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公安局:增加警力投入,提高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等易受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影响路段的巡逻管控频次;加强路面指挥疏导,必要时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阶段性或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向同级党委、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在建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指导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施工;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暖、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组织和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涝,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市交通运输局: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线路停止运营,引导旅客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实时监控调度公交线路,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指导港口、码头经营单位确保设施安全,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在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种植、养殖场户和企业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及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市水务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防汛调度以及巡护、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做好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及安全运行管理,必要时及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做好旅游安全应急工作。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增加播出频次;利用应急广播对农村地区居民进行预警和提示。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当地政府指令,配合有关方面将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险。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防范准备工作;协调军分区、武警部队、民兵和其他应急抢险队伍做好人员、装备、物资的准备;依据有关规定,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做好安全防范。

市林业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工作;负责山场、林场及林区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调度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强对重要客户的供电保障工作。

第四章 社会动员规定

第十四条 镇(街道)、村(居)以及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个人传播。

第十五条 村(居)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采取防范措施,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七条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党委、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受到气象灾害危害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和自救。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在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可用。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最新动态,避免到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躲避。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险场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