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 |
取消 |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21]31号),“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应急管理局不再直接实施该项公共服务,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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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
规范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将实施依据第1条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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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规范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将实施依据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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