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淮北某公司未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案-4188云顶集团
【关键词】安全检查、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4月6日,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淮北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2项安全隐患和问题,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下:未按照要求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查办要点】 承办人于2022年4月11日对淮北某公司法人代表和现场作业人员分别做了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记录清楚、详实,该公司法人代表和现场作业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其违法事实。
【案例评析】该公司存在违反行为如下:未按照要求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它是劳动者防止作业危害的最后一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才能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也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而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